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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的前身是淄博市文化局文物科,始设于 1981 年 12 月。 1991 年 5 月,市文化局以《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为法规依据,向市编委呈报了《关于建立 “ 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 的报告》。 1991 年 10 月 6 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文件规定淄博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为市文化局领导下的副县级事业单位,定事业编制 7 人,列事业费开支。 1995 年 3 月,文物局设立办公室、文物科。

市文物局建立后,依法主管全市的文物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申报推荐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研究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工程。

三、指导、协调淄博地区博物馆工作;核准博物馆设立、主要事项变更;组织开展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全市馆藏文物鉴定、调拨和交换的管理工作;负责文博系统的博物馆建设。

四、负责文物建筑修缮、抢险加固和迁(复)建工程审核报批工作,并组织验收;审核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改建和拆除工程。

五、负责本市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研究提出地下文物丰富地区的保护意见;负责出土文物的调拨、收藏和外出文物展览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

七、负责管理全市的文物市场,对旧货市场实施文物监管;负责文物商店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出入境文物的鉴定管理。

八、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组织与国内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文物交流和展示活动。

九、规划指导本市文物、博物馆系统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文物、博物馆系统开展文物科学研究和文物科学保护工作。

十、指导区县及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市文化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文物局现有内设机构:办公室、文物科、文物稽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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